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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3 年簡調字第 7 號民事調解筆錄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團股聲 請 人 戊○○ 住○○市○○區○○路0000巷0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相 對 人 丁○○ 住○○市○○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簡調字第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號因損害賠償事件,經少年庭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3時30 分在本院溝通式法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書 記 官 林郁甄調 解 委員 甲○○到庭關係人:

聲 請 人 戊○○ 到相 對 人 丁○○ 到法定代理人 乙○○ 到在 場 人 康進益律師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法官諭知本件交由司法事務官先行調解,並交由調解委員調解。

司法事務官諭知本件交由調解委員先行調解。

兩造各陳述訟爭要點。

司法事務官

目前相對人照顧者為父母丙○○、乙○○,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父母,又因相對人之父親丙○○未到場,故聲請人是否對未到之人丙○○拋棄請求?聲請人

同意。(簽名:戊○○)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兩造同意互相讓步而調解成立。

調解委員報知司法事務官本件調解成立。

司法事務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另成立之調解條款如下,後呈法官簽名:

一、相對人丁○○及法定代理人乙○○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戊○○新臺幣25萬元。於民國113 年6 月11日前匯入聲請人指定之阿蓮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戊○○)。

二、聲請人於民國113 年6 月6 日前願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撤回該院113 年度訴字317 號損害賠償事件。

三、聲請人於收受上開第一項款項後,願宥恕相對人丁○○並請求法官給予從輕處分及改過自新機會。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 戊○○

相對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乙○○

在場人 康進益律師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

書記官 林郁甄

法 官 謝濰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郁甄

裁判日期:2024-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