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團股聲 請 人 戊○○ 住○○市○○區○○路0000巷0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相 對 人 丁○○ 住○○市○○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簡調字第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號因損害賠償事件,經少年庭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3時30 分在本院溝通式法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書 記 官 林郁甄調 解 委員 甲○○到庭關係人:
聲 請 人 戊○○ 到相 對 人 丁○○ 到法定代理人 乙○○ 到在 場 人 康進益律師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法官諭知本件交由司法事務官先行調解,並交由調解委員調解。
司法事務官諭知本件交由調解委員先行調解。
兩造各陳述訟爭要點。
司法事務官
目前相對人照顧者為父母丙○○、乙○○,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父母,又因相對人之父親丙○○未到場,故聲請人是否對未到之人丙○○拋棄請求?聲請人
同意。(簽名:戊○○)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兩造同意互相讓步而調解成立。
調解委員報知司法事務官本件調解成立。
司法事務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另成立之調解條款如下,後呈法官簽名:
一、相對人丁○○及法定代理人乙○○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戊○○新臺幣25萬元。於民國113 年6 月11日前匯入聲請人指定之阿蓮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戊○○)。
二、聲請人於民國113 年6 月6 日前願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撤回該院113 年度訴字317 號損害賠償事件。
三、聲請人於收受上開第一項款項後,願宥恕相對人丁○○並請求法官給予從輕處分及改過自新機會。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 戊○○
相對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乙○○
在場人 康進益律師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
書記官 林郁甄
法 官 謝濰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郁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