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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3 年亡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亡字第56號聲 請 人 鄭達國 住○○市○○區○○○路00號14樓B15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5日在108年度亡字第76號事件中宣告鄭達國(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12時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自民國000年0月間離家出境後,多年未與家人聯絡,被家人誤以為失蹤,經本院為死亡宣告在案。惟聲請人尚生存,家庭問題、債務問題已大致處理,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之規定,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聲請人之除戶謄本、親屬系統表、聲請人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國登記證等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年度亡字第76號宣告死亡事件卷宗、內政部移民署函覆之聲請人入國登記證申請書(含所附護照影本)核閱屬實,是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綜上,聲請人既仍生存,則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本院108年度亡字第76號之死亡宣告,即屬有據,自應准許,故裁定如

主文。又聲請人之前妻甲○○、子女丙○○、乙○○經本院通知後表示不願到庭配合調查,有請假狀在卷可參,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4-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