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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3 年亡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亡字第50號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0號3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6月1日以110年度亡字第○號宣告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12時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離家超過10年,多年未與家人聯絡,聲請人母親乙○○誤以為聲請人失蹤,遂於民國110年間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聲請死亡宣告,經臺南地院於111年6月1日以110年度亡字第○號裁定宣告聲請人於000年0月0日下午12時死亡,惟聲請人目前確仍生存,爰聲請撤銷上開死亡宣告等語。

二、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者,得聲請撤銷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蓋宣告失蹤人死亡之裁定,不過推定其何時死亡,既稱推定,自得以反證推翻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1732號裁判、67年度第14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意旨參照)。經查:聲請人前因失蹤滿7年,經乙○○向臺南地院聲請以上開裁定宣告聲請人死亡,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事件卷宗查明無訛,堪信為真。然聲請人於000年0月間具狀聲請撤銷宣告死亡,此有家事聲請狀1紙在卷可稽,另聲請人到庭後,雖無從提出身分證或健保卡等身分證明文件供本院當庭核對,然經本院詳細詢問聲請人有關其個資、父母及子女個資等細節,聲請人於本院訊問中均可迅速及正確回答,甚至能完整陳述與父母因青春期叛逆及早婚等情而起衝突、進而離家等過程,堪認聲請人與上開臺南地院110年度亡字第○號裁定宣告死亡之人為同一人,且目前確仍生存無訛。綜上,聲請人雖受宣告死亡之裁定確定,惟其目前既仍生存,依前揭法文及說明,臺南地院前開死亡宣告之裁定即與事實不符。從而,聲請人請求撤銷該死亡宣告之裁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英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思蒲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4-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