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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3 年亡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亡字第97號聲 請 人 曾秀玉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曾合成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失蹤人失蹤滿10年,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按,失蹤人倘確已死亡,即不得聲請死亡宣告。而所謂失蹤,係指其人離去其住所或居所,經過一定年限,處於生死不明之狀態。是宣告死亡之聲請,依上揭規定,僅得對於生死不明經過一定期間之失蹤人為之,若其人業已死亡,即與宣告死亡之法定要件不合,在法律上無得為此項聲請之理由。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失蹤人甲○○(下稱甲○○)均為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經聲請人向戶政機關申請調閱甲○○之戶籍資料,得知甲○○於民國0年0月00日出生,最後設籍在高雄市○○區○○○00號,記事內容為:「民國肆拾年拾貳月壹日遷出未報行蹤不明」,無法確認其是否有子嗣繼承,因系爭土地長年無法善加有效利用,爰依民法第8條等規定,請求准予宣告甲○○死亡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其與甲○○均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及甲○○之戶籍資料有前開記載等節,固有甲○○之戶籍資料、系爭土地查詢資料附卷可稽(見家補卷第13至15頁;本院卷第19至41頁),惟查:

㈠第三人乙○○則前曾以甲○○為失蹤人,請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為甲○○選任財產管理人,經該院裁定移送本院,本院以104年度司財管字第○○號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事件受理(下稱前案),第三人丙○○(年籍詳前案卷)於前案調查中陳稱其與甲○○係父女關係,其父親「丁○○」即為「甲○○」等語。

㈡而參諸前案卷附之高雄○○○○○○○○○(下稱鼓山戶政事務所)10

3年8月1日高市鼓戶字第○○○號、104年7月31日高市鼓戶字第○○○號、104年8月28日高市鼓戶字第○○○號函及檢送資料,查悉丙○○曾向鼓山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其父丁○○之姓名為甲○○,並配合更正出生年月日等資料,及甲○○之父親為「戊○○」,「己○○」則為甲○○胞兄,丙○○於103年6月曾向鼓山戶政事務所提出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親子鑑定結果報告書,總結報告記載:「實務上可證實曾江海(己○○長子,甲○○之姪)與庚○○(丁○○之孫)為同父系遺傳。」;又前案曾囑託本院家事調查官(下稱家調官)訪視甲○○之胞妹辛○○(12年生)與同住之女兒壬○○(42年生),經家調官實地訪視辛○○,外觀四肢明顯肌肉萎縮無活動力,叫喚僅有眼神移動,無法言語,依辛○○身體健康情形,確認無法為意思表示,不易外出活動,即無法到院說明,家調官詢問壬○○關於甲○○訊息資料,壬○○則表示:我知道丙○○,她是我表妹,她要叫我媽(辛○○)姑姑,以前小時候有幾次見面聚會,我就叫甲○○四舅(按:甲○○之胞兄丑○○早夭不算入,直接稱甲○○為四舅【原五舅】),但我不知道四舅叫甲○○,以前叫吳○○,我看到我表妹(丙○○)調出那一堆戶籍資料,我才知道他的名字是甲○○,最後一次與甲○○見面已很久了,都小時候的事情了,記不得幾年,就是有見過幾次面,四舅什麼時候過世我也不知道,我不知道他被報失蹤,可是我們小時候就是有見過幾次面,我有聽我媽說過是因為228的關係,四舅怕被抓,有去改名,我聽我表妹說,四舅過世前就有交代說要改回本姓,想要認祖歸宗,我知道四舅過世,過世很久了,但不清楚年月,舅媽也過世很久了,我確定丙○○就是我表妹,這次接到通知就是我通知她的,丙○○改過名字,之前叫吳○○,我們都叫她秀枝仔,我印象中丙○○的兄弟姊妹,有一個大姊是收養的,在宜蘭,另外還有一個哥哥和一個弟弟,那都是小時候有一起玩過,現在怎樣都不清楚了,我有聽丙○○講過,她之前有找她堂哥就第三個己○○的大兒子做鑑定,好像是104年3月,鑑定結果好像有說是曾家的人,但詳細的情形我不清楚,那個堂哥104年5月也過世了等語,而丁○○已於69年2月19日死亡,其有養女吳○○、長子吳○○、長女吳○○、次子吳○○等節,均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另案卷宗核閱無訛。

㈢本院考量「甲○○」與丙○○之父「丁○○」之資料雖不盡相同,

然綜合前案上開調查所得,堪認「甲○○」應為「丁○○」,而丁○○既於69年2月19日死亡,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憑,即非屬生死不明之失蹤狀態,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蔡英毅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5-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