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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3 年司繼補字第 3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補字第355號聲 請 人 丙○○ 住○○市○○區○○街0號5樓之9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裁判日期:2024-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