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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3 年司繼字第 14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496號聲 請 人 楊美瑳上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杜俊元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關於「112年10月2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3年1月25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等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裁判日期:2024-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