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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3 年司繼字第 29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941號聲 請 人 ○○○○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民法第1211條定有明文。又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親屬會議會員,應就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一)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三)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民法第1130條、第1131條及第113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丁○○(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巷0號)於107年5月13日死亡,其生前立有公證遺囑,並指定相對人○○為遺囑執行人,惟聲請人乙○○○、丙○○、甲○○以前開遺囑侵害其特留分為由提出訴訟,嗣被繼承人指定之遺囑執行人○○於110年4月12日死亡,故聲請人甲○○於110年5月24日召集親屬會議,並選任第三人○○○為被繼承人之遺囑執行人;復經第三人○○○、○○○、○○○向本院提出確認親屬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經以112年度家聲抗字第76號裁定駁回抗告,確認親屬會議決議無效並已確定,因此選任遺囑執行人為○○○之決議無效,嗣聲請人甲○○定於113年3月23日召集親屬出席會議,僅有○○○、○○○到場與會,而○○○○、○○○、○○○仍未出席,故有不能或難以召開親屬會議之情形,爰依法聲請法院指定遺囑執行人。

三、經查,聲請人固據提出本院112年度家聲抗字第76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庭函、存證信函暨回執等件為證。惟聲請人甲○○雖以存證信函通知親屬會議會員召集親屬會議,亦曾通知親屬會議會員○○○○(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即被繼承人之親姑),惟其存證信函送達之地址為高雄市○○區○○里00鄰○○街000號,前開地址並非○○○○之戶籍地址,有戶政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1紙在卷可憑,故難認聲請人甲○○所為對於○○○○之通知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因此○○○○未出席113年3月23日在高雄市○○區○○路00號1樓召開之親屬會議,本院無從據此認定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有不能或難以召開之情形,依上揭規定,駁回本件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裁判日期:2024-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