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6847號聲 請 人 曾○○上列聲請人為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13年11月13日起展延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甲○○之子女,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4月15日死亡,惟直至113年8月13日訴外人即繼承人曾丁彥接獲警方通知被繼承人死亡後,聲請人始知悉被繼承人於大陸地區死亡。又因被繼承人於大陸地區死亡,辦理相關死亡證明書等文件需經公證、驗證等程序,耗時甚久,且聲請人尚待國稅局提供被繼承人之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遺產數額尚待釐清,爰依民法第115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死亡公證書、訊息紀錄、通話紀錄、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