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7508號聲 請 人 吳剛魁律師即被繼承人林○○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以112年度司繼字第465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業已清查被繼承人之遺產,並聲請公示催告、申報遺產稅、繳相關費用。查被繼承人有合計新臺幣195,276元之遺產(遺產清冊),因聲請人係本院指定,故應由本院裁定報酬,且聲請人前為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必要,已陸續代墊必要費用,且將來亦須支出其他相關費用,為便日後可能需於被繼承人之遺產遭強制執行之際,得以參與分配,爰依法聲請本院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雖提出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465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遺產清冊、戶政規費收據、高雄市網路申請地政電子謄本交易憑證、本院112年度司家催字第129號民事裁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為證,惟並未提出其就本件被繼承人遺產之具體管理情形、及說明遺產目前有無遭強制執行,經本院分別於114年1月20日、同年3月6日通知本件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被繼承人之最新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日後尚待處理之遺產管理事項列表、是否有債權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聲請強制執行、及若有,現執行情形為何,並提出已辦理遺產管理人註記完畢之10筆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而該等通知均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二紙附卷可憑,惟聲請人迄今仍未陳報補正,致本院難以審究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所支出之勞力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情形,而無從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故聲請人聲請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待日後遺產管理之事務處理完畢後,自得再就勞務付出之程度請求相當之報酬金額,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