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7524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具有共益性質,依實務見解亦認屬民法第1150條所稱之遺產管理之費用(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34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關於遺產管理人之報酬,自得於遺產中支付。又法院為使遺產管理執行順利,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行墊付報酬。又處理家事事件支出費用者,法院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20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9款、第74條、第97條分別定明文規定。又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同法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路0巷00○0號)之債權人,惟被繼承人於民國110年10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死亡,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固提出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函影本、債務明細、中國信託個人貸款申請書(勞工紓困貸款)影本、中國信託個人貸款約定書(勞工紓困貸款)影本、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繼承系統表、本院公告影本、戶籍謄本影本等件為證。惟本院依職權調取被繼承人之財產資料,顯示被繼承人除111、112年所得分別新臺幣(下同)19,581元、19,636元外,名下僅有自小客車〈車牌:8698-JE(已註銷),出廠日期:93年〉一台,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111-112年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車號查詢車籍資料在卷可參。審酌被繼承人遺留之積極財產不明,為避免遺產管理人無法就被繼承人遺產獲取相當報酬,嗣經本院於114年2月10日通知聲請人陳報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性,及是否願先墊付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又於114年2月21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日起14日內預納遺產管理人報酬30,000元,惟聲請人迄今尚未補正或繳納,此亦有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既未先行預納遺產管理人報酬,依前揭規定,本院自得拒絕核准本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