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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3 年司繼字第 70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7083號聲 請 人 陳柏乾律師即被繼承人李宗吉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9年6月16日歿,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巷00號)之遺產管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40,000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4587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業已清查被繼承人之遺產、製作遺產清冊、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進行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橋小字第1352號清償借款事件小額訴訟程序…等,爰依法聲請本院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法院就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1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之前揭主張,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4587號民

事裁定、本院111年度司家催字第52號民事裁定、遺產清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橋小字第1352號民事小額判決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遺產之報酬,是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聲請人業已清查遺產、製作遺產清冊、聲請公示

催告、進行小額訴訟程序(出庭一次)...等管理遺產行為,本院考量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即屬適當,爰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另聲請人墊付之聲請公示催告程序費用1,000元,業經本院於111年度司家催字第52號裁定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並已確定其數額,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裁判日期:2025-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