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7263號聲 請 人 楊雪貞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上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45,000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以110年度司繼字第4757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並准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業已清查被繼承人之遺產、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辦理遺產管理人加註登記、申報遺產稅、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出庭及提出答辯狀等訴訟行為、配合強制執行程序、製作遺產清冊…等。聲請人為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明參與分配,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及司法院(76)廳民三字第2486號函,聲請本院核定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等語。
二、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 條第5 項第3 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 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0 年度司繼字第4757
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民事公示催告聲請狀、本院111年度司家催字第35號民事裁定、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申請代收地政案件收據、楊雪貞律師事務所律師函、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函、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遺產稅申報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352號支付命令、民事聲明異議狀、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通知書、民事答辯狀、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簡字第233號民事判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遺產清冊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調閱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4757號及111 年度司家催字第35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簡字第233號等卷宗核閱屬實。準此,聲請人本於遺產管理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之遺產,核定價值總額為106,705元,此
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稽。又聲請人業已清查被繼承人之財產、申報遺產稅、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製作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進行訴訟行為、配合強制執行程序...等管理遺產行為,本院考量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即屬適當,爰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另聲請人請求時所主張之報酬,僅係作為本院酌定時之參考,是就超過本院核定金額部分,毋庸為駁回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