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3 年司繼字第 8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801號聲 請 人 謝勝合律師即被繼承人薛○生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薛○生(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35,000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4192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薛○生之遺產管理人,嗣依112年度司家催字第201號民事裁定為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為催告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揭示,聲請人已清查被繼承人之遺產、編制遺產清冊及通知已知之債權人報明債權,此外,而被繼承人遺有坐落屏東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以及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經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程序,其中屏東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經於113年4月10日拍定,拍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元,為此狀請本院裁定本件遺產管理報酬,以利聲明參與分配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法院就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1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據其提出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屏東縣政府財稅局111年及112年地價稅繳款書、112年度司家催字第201號民事裁定、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2年度屏金執未字第464號通知、收據等件影本為證,並經調取本院112 年度司繼字第4192號、112年度司家催字第201號卷宗查閱屬實,堪信為真實。

㈡本院審酌:聲請人已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完成申報遺產稅並

經發給核定免稅證明書、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清查被繼承人之遺產、編制遺產清冊、聲請公示催告、通知債權人陳報債權等管理遺產行為,且被繼承人遺有坐落屏東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現由屏東地院民事執行處以112年度司執字第29336號進行拍賣程序並已拍定,此外仍有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尚未拍定等,斟酌後續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35,000元(含已代墊費用,另聲請人主張之聲請公示催告程序費用1,000 元,經本院於112年度司家催字第201號裁定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並已確定其數額,是毋庸再重複納入計算)即屬適當,爰酌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裁判日期:2024-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