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家補字第40號聲 請 人 邱○助 住○○市○○區○○街0號8樓相 對 人 陳○琦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