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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3 年司家補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補字第42號聲 請 人 鄭○芠 住○○市○○區○○○街000○0號代 理 人 吳○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鄭○榮聲請撤銷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裁判案由:撤銷拋棄繼承
裁判日期:2024-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