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80號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李○○
李○○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項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乙○○、甲○○因養母李○○死亡,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與養母李○○間之收養。惟聲請人住所係在屏東縣潮州鎮,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