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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3 年家繼簡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簡字第100號原 告 李○○被 告 李○○訴訟代理人 曾○○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喪葬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原告所請求返還代墊喪葬費用部分,業已撤回其請求,所餘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部分,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2款規定之家事非訟事件,應依家事非訟程序為審理裁定,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程序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彭志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佑盈

裁判案由:返還喪葬費用等
裁判日期:2025-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