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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3 年家繼簡字第 93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家繼簡字第93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特留分扣減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不動產於登記日期民國111年12月5日以「遺囑繼承」為原因所為之遺囑繼承登記,予以塗銷。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繼承人丙○○為夫妻關係,婚後共同育有子女即被告、丁○○、戊○○三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5月6日死亡,遺有附表所示遺產,本應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繼承,然被繼承人生前立有代筆遺囑,將系爭遺產均指定由被告繼承,致原告並未分得任何遺產,被告並已依系爭遺囑內容辦畢遺囑繼承登記。系爭遺囑內容顯已侵害原告之特留分,原告自得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且行使後原告之特留分即概括存在於系爭遺產上,應回復為兩造公同共有。為此,依民法第767條、第828條第2項準用821條等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所為之遺囑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民法第1151條、第1187條、第122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之情形,非僅限於遺贈,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民法第1165條第1項)、應繼分之指定,亦屬之。是被繼承人因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或應繼分之指定,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超過其所得自由處分遺產之範圍,特留分被侵害之人亦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扣減權。

又特留分係概括存在於被繼承人全部遺產上,特留分被侵害之人所行使之扣減權,性質上為物權之形成權,一經合法行使,於侵害特留分部分即失其效力,其因而回復之特留分自仍概括存在於全部遺產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24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被繼承人於111年5月6日死亡,兩造及丁○○、戊○○為其

全體繼承人,而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所示遺產,然被繼承人生前立有系爭遺囑,指定將不動產及存款、現金均由被告單獨繼承,已侵害原告之特留分,被告並以遺囑繼承為原因於111年12月5日完成不動產繼承登記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系爭遺囑、繼承系統表等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7至39頁),並有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新興地政事務所114年3月11日函所附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暨土地登記申請資料等可參(本院卷第157至188頁),此部分事實,足以認定。而兩造均為被繼承人丙○○之繼承人,應繼分各4分之1,特留分比例為8分之1,依被繼承人所立之代筆遺囑,被繼承人將全部遺產分歸予被告,顯已侵害原告之特留分,故原告主張上揭遺囑就遺產分配結果已侵害其特留分比例,自屬有據。

㈢又原告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對被告為行使特留分受侵

害之扣減權之意思表示,而此扣減權之行使,亦係在被繼承人111年5月6日死亡起,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規定之2年消滅時效內為之,揆諸前揭說明,因扣減權在性質上屬於物權之形成權,一經扣減權利人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於侵害特留分部分即失其效力,且特留分係概括存在於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是經原告行使扣減權後,兩造間就附表所示之遺產回復公同共有關係,兩造之權利均概括存在於被繼承人所遺全部遺產上,然附表編號1至3所示不動產業經登記為被告所有,亦有卷附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證,顯見該不動產所為之遺囑繼承登記確已妨害原告公同共有之權利,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等規定,請求被告塗銷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不動產之遺囑繼承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佳妮附表:

編號 遺產明細 權利範圍/數量 1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239/200000 2 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巷00號5樓之2) 1/2 3 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 124/10000 4 郵局(高雄五塊厝)存款 227,766元 5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64股(核定價額8,280元)

裁判案由:特留分扣減
裁判日期: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