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5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參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事實及證據。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另按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逾十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三;逾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一。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同條第2項、第442條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即明。再者,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A010對於民國115年2月11日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
㈠被上訴人即原告A008以上訴人為被告,向原法院提起請求確
認遺囑無效等訴訟,並以備位之訴主張:兩造之被繼承人A002之公證遺囑(下稱系爭遺囑)倘為有效者,該遺囑指定之遺產分割方法侵害被上訴人之特留分,被上訴人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以原審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對上訴人為行使扣減權之意思表示,被上訴人行使扣減權後,因而回復之特留分乃概括存在於被繼承人A002所遺全部遺產,則如附表編號1至26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遺囑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予上訴人,及附表編號27所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納稅義務人變更登記為上訴人,已侵害被上訴人之權利等情,求為命⒈上訴人就系爭土地,於113年2月27日向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大寮地政事務所辦理之遺囑繼承登記,應予以塗銷;⒉上訴人就系爭建物於113年2月23日向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大寮分處辦理之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登記,應予以塗銷之判決(被上訴人先位之訴經第一審判決敗訴,未據其聲明不服,不贅述)。原判決命上訴人塗銷系爭土地之遺囑繼承登記及系爭建物之房屋納稅義務人稅籍變更登記。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1項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聲明第2項部分為「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一審之訴駁回」。㈡被上訴人上開備位之訴係以系爭遺囑指定之遺產分割方法侵
害其特留分,為行使扣減權之目的,請求上訴人塗銷系爭土地之遺囑繼承登記及系爭建物之房屋納稅義務人稅籍變更登記,則上訴人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為被上訴人主張遭侵害之特留分價額。查被繼承人A002之遺產除如附表編號1至27所示系爭土地、建物外,尚有如附表編號28至35所示之存款、投資,A002所留如附表編號1至35所示遺產申報遺產稅之核定價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994,491元,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為證(見本院卷一第221至223頁),被上訴人於上開備位之訴主張A002所為系爭遺囑違反特留分規定,經其行使扣減權後,其特留分6分之1應概括存在於A002全部遺產,則被上訴人遭侵害之特留分價額應為332,415元(計算式:1,994,491元×被上訴人之特留分1/6=332,41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之利益價額核定為332,4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3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敘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附此陳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怡凡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 金額或價額 (新臺幣) 1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504943分之8640 42,232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2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504943分之8640 11,397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3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18400分之8640 3,428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4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18400分之8640 15,295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5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18400分之8640 78,920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6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18400分之8640 7,590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7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18400分之8640 455,698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8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518400分之8640 28,762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9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518400分之8640 5,202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10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518400分之8640 18,988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11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518400分之8640 8,624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12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518400分之8640 10,469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13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18400分之8640 32,821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14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18400分之8640 163,571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15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40分之15 78,080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16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40分之15 34,010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17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40分之15 367,149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18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40分之15 221,071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19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40分之15 44,683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20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40分之15 23,559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2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40分之15 18,193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2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40分之15 12,969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23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40分之15 48,555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24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40分之15 11,623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25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40分之15 13,293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26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40分之15 35,628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27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 4分之1 20,650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28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樹分行存款(0000000000000) 1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29 高雄市大寮區農會存款(0000000000000000) 132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30 中華郵政公司林園三庄郵局存款(00000000000000) 808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31 投資-台一(證券代號1613)4,000股 40,000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32 投資-美式家具(證券代號8382)95股 950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33 投資-大穎(證券代號YY0066)6,870股 68,700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34 投資-寶祥建設(證券代號2525)5,485股 54,850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35 投資-誠洲(證券代號3258)1,659股 16,590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上開遺產合計價額為1,994,4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