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81號原 告
共 同代 理 人 蔡柏毅律師
王維立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賴邵軒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被繼承人A01全體繼承人之完整姓名,敘明各繼承人之年籍資料與應繼分比例,並以表格方式,按照時序整理各繼承人之繼承狀況(諸如是否拋棄繼承經准予備查或曾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等)與各自繼承經過之應繼分比例變化,進而製作繼承系統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之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1項、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原告固對被告A05等人訴請分割遺產,然未依上開規定特定本件訴之聲明,復未表明全體繼承人之年籍資料與應繼分比例,亦未依照時序詳細說明各繼承人之繼承狀況(諸如是否拋棄繼承經准予備查或曾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等)與繼承經過之應繼分比例變化。嗣經承審法官於民國114年5月6日庭期當庭發問與闡明,並於庭後調得兩造與其等親屬之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開具遺產清冊等相關事件卷宗與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之遺產稅申報相關資料後,數次函請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各事宜,然迄今未獲任何陳報,更遑論是否補正周全等情,經核閱本院言詞辯論筆錄與歷次通知函文、送達證書等證據自明。
三、承上,原告應通盤詳細檢視全卷與調卷資料,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提出如主文所示包含但不限於全體當事人之繼承系統表及「累積對A01之應繼分比例表」,並以表格方式列明各繼承人之繼承經過後,進而更正訴之聲明,且按被告人數忝具更正聲明狀、準備狀或告知訴訟狀等書狀之繕本至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大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