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原 告 OOO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複 代理人 黃雅慧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郁雯律師被 告 OOO訴訟代理人 陳勁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死因贈與契約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26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昆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