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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3 年家繼訴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31號上 訴 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對於本院113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68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靜瑶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
裁判日期:2025-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