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20號原 告 江O城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複代理人 蔡沅諭律師
彭繹豪律師張子特律師被 告 于O明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被 告 江O璇
江O柔
江O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就原告請求分割之家事聲請狀附表一編號20之不動產之登記情形乙節,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虹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