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3 年家繼訴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79號反請求原告 OOO兼訴訟代理人 OOO反請求被告 OOO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陳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所明定。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並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右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建宇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等
裁判日期:2025-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