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79號反請求原告 OOO兼訴訟代理人 OOO反請求被告 OOO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陳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所明定。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並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右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