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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3 年家繼訴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87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訴訟代理人 季○○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劉協昌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代 理 人 蔡○○複 代理人 謝○○被 告 劉○○

許○○律師即劉○○之遺產管理人被 代位人 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前原與本院113年度家繼簡字第37號案件合併審理且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言詞辯論終結後,本院認本件(僅指113年度家繼訴字第87號部分)尚有應調查之事項,與上開113年度家繼簡字第37號案件有分別裁判之必要,爰僅就本件即113年度家繼訴字第87號案件裁定再開辯論。至於上開113年度家繼簡字第37號案件則仍如期宣判,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彭志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佑盈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