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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3 年家提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提字第13號聲 請 人 周○○ 住○○市○○區○○○路000號(高雄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7月20日提款卡遭提款機扣卡,並坐於提款機前為手機充電,豈料竟遭醫院施以強制住院,然前開處置並非妥適,對聲請人亦不公平,實際上強制住院對聲請人並無幫助,其在醫院過得不好,希望可以出院並回到美國。為此,爰依提審法之規定,向法院聲請提審予以裁定釋放等語。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提審法第1條第1項、第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精神衛生法所稱之嚴重病人,係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精神狀態,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第41條第1、2、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113年7月20日上午至Uno青年旅館辦理入住,因入住時間未到,要求入住,干擾旅館運作,故報警送醫,當下聲請人表示是溝通問題,聲請人再次與旅館聯絡好後予離院。離院後忘記提款卡密碼,卡片被機器吃掉,坐於急診大廳地板上許久,不願離開。自訴從臺北獨自來高雄,已在外流浪近兩週,居無定所。因忘記自己金融卡密碼,導致領不出錢並被鎖住。近一個月有怪異思想(自述父母在臺北有協助租屋但不願入住,因覺得有人在監視她)及奇特行為(近日將自己反鎖在旅館廁所內,旅館人員詢問而拒絕回答,干擾旅館正常營業,數次被旅館報警驅離。根據警方紀錄,聲請人六月底在外路倒,七月初因精神狀況異常遭報警。113年7月12日無故躲進美國在臺協會的廁所內,不肯離去,被保全人員驅離,過程中破壞美國在臺協會門禁管制器),經二位精神專科醫師評估精神症狀脫離現實,且有傷害自己及他人之虞,認有全日住院之必要,遂申請強制住院等情,有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申請強制住院適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病程紀錄、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保護人之意見書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5至31頁)。復據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下稱凱旋醫院)醫師呂俊雄於本院113年7月30日訊問時陳明:聲請人罹患自閉症類群,偏向亞斯伯格症,依照標準治療流程尚須住院六週,聲請人不配合,仍有暴力行為。聲請人毫無病識感,住院迄今一週,情況並無改善,甚至需要警衛強制約束打針治療,聲請人完全不配合等語,亦有本院113年7月30日訊問筆錄附卷可參,堪認聲請人確實因罹患精神疾病,而有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是凱旋醫院所為強制住院之處分,合於精神衛生法第41條之規定,其原因及程序尚無違誤,非違法拘禁、逮捕。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提審後予以釋放,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末按逮捕、拘禁之機關,應於收受提審票後,24小時內將被逮捕、拘禁人解交;如在收受提審票前已將該人移送他機關者,應即回復發提審票之法院,並即將該提審票轉送受移送之機關,由該機關於24小時內逕行解交;如法院自行迎提者,應立即交出。前項情形,因特殊情況致解交或迎提困難,被逮捕、拘禁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設備而得直接訊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逮捕、拘禁之機關免予解交,提審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因考量聲請人病情及身心狀況不穩定,現正強制住院中,不適宜離開醫療機構,此有聲請人病歷資料存卷可稽,堪認因特殊情形致解交或迎提困難,依據前揭規定,以遠距視訊設備訊問,較為適當。是聲請人既未解交本院,自無解返原解交機關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熙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机怡瑄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裁判日期:2024-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