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字第206號聲 請 人 葉○○ 住○○市○○區○○○路00巷0號上列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家聲字第61號事件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回復原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又聲請回復原狀不合法而得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正本於113年7月29日送達,有該裁定正本、本院送達證書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為憑,是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