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護聲字第76號聲 請 人 ○○○ 住○○市○○區○○街00巷00○0號相 對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一日核發之一一二年度家護字第二六四九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主文欄應另增加下列內容:「相對人應於本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完成下列處遇計畫:㈠戒癮治療(含精神藥物治療,依醫囑可要求住院治療、門診治療,門診每二至四周至少看診一次,直到保護令結束);㈡認知輔導教育(內容:認知教育、戒酒教育)十六次,每一周一次,每次至少二小時。並應於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電話報到(電話:00-0000000轉5915、5920、5625),接受處遇計畫安排」。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2年度家護字第264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於民國113年1月11日核發後,相對人竟於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之113年5月19日持刀欲砍聲請人而違反保護令,考量相對人依賴酒精成癮,就醫意願低且無病識感,爰聲請變更上開保護令,另命相對人應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㈠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
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2年以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定有明文。
㈡查相對人前因對聲請人為家庭暴力行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
1月11日核發112年度家護字第264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有該保護令影本1件在卷可按(本院卷第39至40頁);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仍有違反保護令一情,業經本院當庭勘驗手機錄影畫面明確(本院卷第57頁),並有現場照片附卷為憑(本院卷第21至25頁),堪信相對人有對聲請人繼續為家庭暴力行為一節為真,且因相對人在有上開保護令拘束之情況下,仍故意違反保護令,益徵相對人對聲請人之不法侵害行為有繼續發生之可能性,是為避免聲請人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並期透過藥物治療及輔導控制相對人之失序行為,經本院囑託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鑑定後,認確有命相對人完成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必要,而有該局113年8月20日高市衛社字第11339441600號函檢送之建議書在卷可考(本院卷第69至72頁),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得依聲請人之變更聲請,增加核發如主文第1項所示內容之通常保護令。
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