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316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右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