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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3 年家補字第 5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553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林心惠律師

許淑琴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依兩造離婚協議書約定與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802,95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8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裁判日期:2024-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