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514號原 告 甲○○ 住○○市○○區○○街0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繼承爭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支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涉訟,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