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627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提出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須含土地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債務人甲○○之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及其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並補列被告姓名(含身分證統一編號)、確認起訴聲明(即原告主張被代位人甲○○應分得之遺產應繼分比例),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姓名,亦未據繳納裁判費,因原告不知債務人甲○○之被繼承人及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何人,致本院亦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確定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右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