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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3 年家補字第 6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631號聲 請 人即被拘禁之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前段、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24-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