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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3 年家補字第 7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731號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0巷00弄0號2樓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程序費用。

查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4-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