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32號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33號抗 告 人
即本件聲請人(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32號)
暨另案相對人(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33號)
A02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A03間變更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等事件(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32號),及其與聲請人張O愷、張O禎間給付扶養費(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33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費,爰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參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虹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