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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3 年家親聲字第 3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24號抗 告 人即 相對人 A04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A03間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費,爰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虹妤

裁判日期:202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