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3 年家親聲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73號聲 請 人 甲○○非訟代理人 何剛律師相 對 人 丙○○非訟代理人 洪土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追加聲請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經查:㈠聲請人追加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部分,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㈡聲請人追加請求返還代墊家庭生活及扶養費520,000元部分,則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綜上,聲請人應繳納之追加聲請程序費用合計為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裁判日期:2025-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