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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3 年家調裁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調裁字第117號聲 請 人 甲○○○○○○○(○○○○○○○)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相 對 人 李忠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 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中關於「乙○○」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郁甄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裁判日期:202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