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財簡字第11號反請求原告 A01訴訟代理人 陳永群律師
黃昌平律師反請求被告 A02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反請求被告應給付反請求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零伍佰玖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反請求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請求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五,餘由反請求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反請求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零伍佰玖拾元為反請求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反請求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查本件反請求原告A01(下稱A01)於反請求被告A02(下稱A02)前向本院請求離婚之113年度婚字第324號事件審理中(兩造嗣於民國115年4月22日在本院和解離婚),對A02提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預備反請求,原聲明請求A02給付A01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自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嗣因兩造婚後財產之範圍,於訴狀送達後變更請求A02給付A0150萬元,及自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原告所為變更,係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A01主張:兩造於104年8月23日結婚,自109年間開始分居,A02於113年間本院請求准予兩造離婚,在前開離婚事件審理中,兩造於115年4月22日在本院和解離婚,以113年4月24日作為兩造婚後財產計算基準日,兩造於當日各自之婚後積極、消極財產各如附表一、二所示,A01之婚後財產總額為23萬4,650元,A02之婚後積極財產扣除消極財產之總額為204萬0,545元,兩造婚後財產差額之半數為90萬2,948元【計算式:(204萬0,545元-23萬4,650元)×1/2=90萬2,9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A01僅向A02請求其中之50萬元,爰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請求。並聲明:如變更後之聲明所示。
二、A02則以:對於以113年4月24日作為兩造婚後財產計算之基準日,及兩造之婚後積極、消極財產各如附表一、二所示均無意見,然兩造自109年間分居後幾無聯繫、互動,婚後同居期間,兩造係各自負擔生活所需並共同分擔家務,A01對A02婚後財產之累積並無貢獻或協力,請求依民法第1030之1第2項規定調整或免除A01之分配額等語置辯。並聲明:A01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兩造於104年8月23日結婚,婚後共同在新北市板橋區租屋居
住至107年間,後於107年間至108年間,兩造搬至A02母親位於新北市中和區之住處與A02母親同住,A01於109年間長期前往中國工作,返臺後兩造即分居迄今。
㈡兩造於115年4月22日在本院和解離婚。
㈢兩造婚後財產之計算基準日為113年4月24日。
㈣兩造應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計算基準之財產項目及價額各如附表一、二所示。
四、本件爭點為:A01可否向A02請求兩造婚後剩餘財產之分配?若可請求,數額為何?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民法第1005條、第1030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再按「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
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則為民法第1030條之1第2、3項所明定。參立法理由可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之目的,原在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之一方,使其對婚姻之協力、貢獻得以彰顯,並於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使弱勢一方具有最低限度之保障,然若具體個案中有「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之情形,則法院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含對家庭生活之情感維繫)、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例如夫妻難以共通生活而分居,則分居期間已無共通生活之事實,夫妻之一方若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法院即應審酌,予以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㈢經查,關於兩造婚後之家庭生活、財務等情,A01於本院審理
中陳稱:兩造婚後同居期間,均係自行負擔各自所需之生活費用,雙方沒有特別拿錢出來支應共同花費,在外租屋期間,租金每個月1萬2,000元,我記得我每個月都有支付租金,租金包含管理費,印象中也包含水電費,後來住在A02娘家時,水電費是由她娘家支付,兩造同居時幾乎不會在家中煮飯,生活用品會輪流買,誰買就付錢,剛結婚時,我的月薪約4萬初,後來換去營造業、科技業,薪水約4萬多、5萬多,在大陸地區工作期間,薪資約9萬多,回臺後月薪一度達5萬多,之後換了現在的工作,月薪約3萬9,000元,我從大陸地區返臺後,曾試著與A02聯絡見面,但沒有成功,後來就沒有聯絡了,兩造有一起買鴻海的股票及投保儲蓄險,但都是A02處理,我不知道詳情,只記得儲蓄險我至少有繳2期的保險費等語(見本院卷第373至377頁);A02則稱:兩造婚後同居期間,均係自行負擔各自所需之生活費用,租屋居住時,我也有一起分擔房租及管理費,但不記得我分擔的比例,搬到我娘家後,水電費是我娘家支付,兩造幾乎不會在家煮飯,生活用品是輪流採買,誰採買就誰付款,打掃大部分由我負責,婚後迄今我一直在銀行工作,104至114年之前月薪都是5、6萬,114年後迄今的月薪約7、8萬,兩造109年分居後就沒有見面,只連絡過幾次,婚姻中A01有託我買一張鴻海的股票,後來賣掉,錢我沒有給他,我們曾一起買儲蓄險,要保人跟被保險人都是我,但A01只繳了1期保險費,之後都是我自己繳納,該儲蓄險已經解約了等語(見本院卷第373至377頁)。
㈣綜合兩造所陳,可知其等婚後同居期間,係各自支付日常生
活花費,但均會採買共同所需之生活用品,婚後迄107年間在外租屋期間之租屋費用,雖A02表示其亦會共同分擔,然其不記得分擔比例或方式,衡情應係由A01主要負責房租事宜,另兩造曾協議共同出資為A02投保儲蓄險,然A01繳交之保險費甚少,可認於兩造分居前,就家庭生活而言,A01雖有相當之付出、協力,然兩造原則上係各自負責自己之財務;至於兩造109年間分居後迄上開婚後財產計算基準日,約3、4年間,兩造各自處理自己的工作、生活及財務,且幾無聯繫、互動,欠缺相互協力,難認分居後A01對A02之婚後財產積累仍有貢獻。從而,若由A01取得兩造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顯失公平,經綜合考量上開兩造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暨兩造前開所陳之收入經濟狀況等項,認應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將A01得請求之分配額調整至兩造婚後財產差額之10分之1。
㈤承上,兩造係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兩造之婚後積極
、消極財產各如附表一、二所示,A01之婚後財產總額為23萬4,650元,A02之婚後積極財產扣除消極財產之總額為204萬0,545元,兩造婚後財產差額為180萬5,895元(計算式:204萬0,545元-23萬4,650元=180萬5,895元),而經本院衡酌上開諸情後,認平均分配確顯失公平,爰調整A01得請求之分配額為兩造婚後財產差額之10分之1,已如前述,故A01得請求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為18萬0,590元,從而,A01請求A02給付18萬0,590元,洵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
㈥又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
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兩造無約定清償期及利率,則A01主張A02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乃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A01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請求A02給付給付18萬0,59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爰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七、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為A02敗訴之判決,且命其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A01雖為假執行宣告之聲請,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規定,仍由本院依職權宣告,此部分A01雖聲請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然此不過促使法院職權發動,本院無須就此為准駁之判決,附此敘明。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宣告A02如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另A01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A01其餘之訴遭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逐一論列之必要,併予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怡凡附表一:A01之婚後財產編號 財產項目 金額或價額 (新臺幣) 1 大寮中庄郵局存款(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2,245元 2 屏東大埔郵局存款(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00) 8萬元 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款 6,448元 4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楊梅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 24元 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存款 0元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 0元 7 臺灣土地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262元 8 第一商業銀行土城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 128元 9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 45元 1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成功分行存款 0元 1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安分行存款 106元 1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100元 13 元大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 5萬9,892元 14 復華台灣科技優息2,000股 3萬9,800元 15 台積電30股 2萬3,490元 16 富邦人壽新平準終身壽險(要保人:A01,保單號碼:0000000000-00) 2萬2,110元 合計23萬4,650元附表二:A02之婚後財產編號 財產項目 金額或價額 (新臺幣) 積極財產 1 中和南勢角郵局存款(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801元 2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0元 3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52萬6,291元 4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5,100元 5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76萬6,664元 6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紐西蘭元(NZD)0元 0元 7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澳幣(AUD)0.05元 1元(以113年4月24日基準日時臺灣銀行牌告即期買入澳幣匯率21.06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8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美金(USD)128.74元 4,182元(以113年4月24日基準日時臺灣銀行牌告即期買入美金匯率32.485元計算) 9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港幣(HKD)0.03元 0元(以113年4月24日基準日時臺灣銀行牌告即期買入港幣匯率4.123元計算) 10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南非鍰(ZAR)0元 0元 11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歐元(EUR)0元 0元 12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日圓(JPY)1元 0元(以113年4月24日基準日時臺灣銀行牌告即期買入日圓匯率0.2081元計算) 13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911元 14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0元 15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0元 1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90元 17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莊分行存款 376元 18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685元 19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531元 20 彰化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1,340元 2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414元 22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存款 1萬0,011元 23 元大美債20正2,71,000股 56萬7,290元 24 國泰20年美債正2,48,000股 38萬2,080元 25 台蠟298股 5,483元 26 益航1,000股 7,650元 27 陽明1,000股 4萬6,700元 28 群創679股 9,234元 29 泰金寶-DR,2,860股 1萬0,096元 30 台灣人壽保險好心200失能照護終身健康保險(要保人:A02,保單號碼:0000000000) 無保單價值準備金 31 南山人壽新康順終身保險(要保人:A02,保單號碼:Z000000000) 1萬7,590元 32 南山人壽新康順終身保險(要保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保險人:A02,保單號碼:GU00000000) 無保單價值準備金 33 安泰分紅終身壽險-繳費20年(要保人:A02,保單號碼:Z000000000-00) 16萬0,210元 34 安泰雙星報喜還本終身壽險-繳費20年(要保人:A02,保單號碼:Z000000000-00) 25萬0,866元 35 富邦人壽安富久久失能照護終身壽險(要保人:A02,保單號碼:0000000000-00) 2萬7,364元 消極財產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分期型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 15萬1,748元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分期型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 60萬9,667元 婚後積極財產合計為280萬1,960元,扣除消極財產為204萬0, 5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