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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3 年家財簡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財簡字第6號113年度家財訴字第25號原告即反請求被告 乙○○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複代理人 張雨萱律師被告即反請求原告 甲○○訴訟代理人 許淑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千晴

裁判日期:2025-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