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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3 年婚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41號

113年度親字第33號原 告 OOO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OOO

OOO

OOO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兼上 三人法定代理人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佑銘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甲○○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否認推定生父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9月18日上午11時10分於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因原告OOO、OOO、OOO、OOO或其訴訟代理人,並未於宣判期日前補正民事委任狀,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昆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裁判日期:2024-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