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衛字第10號聲 請 人即被拘禁之人 戴O晴相 對 人 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前開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又上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以113年度家補字第631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業於113年9月18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之居所(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繳費,亦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為憑。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