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3 年親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親字第13號原 告 乙○○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盧煥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二十一日內,補正起訴狀、本院一一三年十二月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送達證書等文件之西班牙文翻譯本各貳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同法第145條第1項規定甚明。而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應由囑託法院函請外交部辦理。前項送達,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其送達之通知及裁判書類,仍應以我國文字製作,惟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為送達者,應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除民事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本外,關於法院之裁判書類得附主文譯本。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2項為送達者,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條第1至3項亦有明定。準此,涉外民事訴訟案件,倘原告起訴後,未依受訴法院要求,提出翻譯本,核屬起訴不備其他要件。此時,法院應命原告補正,如原告不補正或逾期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否認推定生父事件,被告盧煥為西班牙籍,且已於民國100年12月10日出境迄今未歸,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應依受訴法院製作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提出被告盧煥所屬國籍通用語文作成之翻譯本,送交受訴法院,俾利於併同送達該被告盧煥所屬國合法地址,以利被告盧煥從容應訴,且此為起訴應具備之其他要件。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提出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本院送達證書等之西班牙文翻譯本,原告之起訴顯不備其他要件,爰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裁判日期:2024-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