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41號
113年度親字第33號原 告 OOO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OOOOOO
OOO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兼上 三人法定代理人 OOO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佑銘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OOO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否認推定生父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9月18日上午11時10分於本院第三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因原告甲○○、乙○○、丁○○、丙○○或其訴訟代理人,並未於宣判期日前補正民事委任狀,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昆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