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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3 年親字第 58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親字第58號原 告 丙○○被 告 乙○○法定代理人 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原告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與被告乙○○(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間之親子關係存在。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之母親即被告法定代理人甲○○雖無婚姻關係,然前共同生下被告,且由原告及原告之家人撫育被告,是原告既為被告之生父,復有撫育被告之事實,被告應視為原告之婚生子女,此與被告目前之戶籍登記狀態不符,有確認之必要,爰依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請求確認兩造間親子關係存在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則以:原告雖確為被告生父,然伊不願被告之生父欄填上原告姓名,亦不願與原告糾纏不清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

育者,視為認領。」,為民法第1065條第1項所明定。再按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決先例參照)。又按父母子女關係是否存在,不惟影響雙方身分,且有關於雙方因該身分而產生之法律關係亦將隨之而變動,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或視同認領者,為使其親子關係明確,該父母、子女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自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且訴訟當事人間縱使就身分關係之存否不爭執,如有辦理戶籍登記,使身分關係明確之必要時,亦得認為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1180號判決先例參照)。本件原告主張係被告之親生父親,惟被告戶籍之父親欄位係空白(詳卷第11頁),致與原告之血緣關係處於不安定之法律地位,揆諸前揭規定與判決意旨,及基於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之考量,應認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先予敘明。

㈡查原告與被告間之事實上親子血緣關係乙節,經高雄榮民總

醫院人員採集其等血液進行DNA鑑定,結果略以「原告與被告之親子關係機率為99.00000000%」,此有該醫院114年2月11日高總管字第1141002172號函及所附鑑定報告可佐(見卷第173-181頁);而現代生物科技發達,醫學技術進步,以DNA檢驗方法鑑定子女之血統來源之精確度已達99.9%以上,上開鑑定結果應足作為認定兩造血緣之認定依據,佐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亦當庭表示被告為其與原告所生等語明確,是原告為被告之生父,應堪認無訛。

㈢再按所謂撫育乃擬制之認領,不限於教養或監護,倘生父有

以該子女為自己子女之意思而為照撫、養育或負擔生活費用,即係對親子的血統關係存在的事實,為一沉默的確認行為(最高法院103年度臺上字第51號、108年度臺上字第175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雖於被告出生後不久即入監執行其刑案之刑期,然原告亦委由其母代為撫育被告,嗣原告出監後亦一同撫育被告至今等節,經原告於審理中陳述明確,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顯示被告戶籍設於原告戶內)、被告之生活照為憑(以上詳卷第11-12、137-139頁),且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亦當庭表示:原告確有委託其母代為照顧被告,原告於出監後亦一起照顧被告至今等語無誤,自堪信為真,足認被告確經原告撫育無訛。

四、綜上,被告曾受其生父即原告撫育,而視為受原告認領,應視為原告之婚生子女,被告僅以前詞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應不可採。準此,原告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親子關係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又兩造間是否具有親子身分關係,容待本院裁判始得確認,故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核屬伸張及防衛權利所必要。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2款規定,因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彭志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佑盈

裁判日期:202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