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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3 年親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親字第5號聲請人 即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林姿瑩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法律扶助)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認審理本件所適用之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規定,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上開規範是否牴觸憲法之規定,為本件之先決問題,乃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裁定命在憲法法庭就本院聲請上開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憲法法庭就本院前以上開規定牴觸憲法,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案件,分別於113年12月23日、114年8月8日,以113年度憲裁字第967號(即本案聲請)、114年審裁字第888號,裁定不受理,是本院就上開規定聲請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業已全部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聲請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虹妤

裁判日期: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