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7號原 告訴訟代理人複 代理人被 告訴訟代理人
被 告
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特留分扣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5年7月21日上午10點於本院家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特留分扣減及遺產分割方式部分,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予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