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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3 年重家繼訴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6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被 告 乙○○

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如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以113年度家補字第347號裁定命其遵期補繳。茲該裁定業於113年8月23日合法送達予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參。然原告迄未繳費,亦經核閱本院家事紀錄科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甚明。揆上說明,原告提起本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等
裁判日期:2024-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