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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3 年養聲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養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 盧洪翠代 理 人 李明益律師相 對 人 黃盧桂月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61年4月7日由聲請人、盧茂成(已於105年8月26日死亡)共同收養。惟相對人自結婚後,即甚少返家探視盧茂成、聲請人,亦從未扶養盧茂成、聲請人。聲請人於107年底因開刀須人在旁照護,相對人均置之不理,未盡照顧之責。綜合上情,足認相對人遺棄聲請人,且兩造間存有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爰依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2、4款之規定,聲請准予宣告終止兩造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聲請人、盧茂成收養相對人後,雙方關係緊密,相對人婚後雖未再與聲請人、盧茂成同住,但仍時常探望、關心,盧茂成過世後,相對人亦為其守靈。聲請人所稱之107年間手術,係因其自認僅為一般簡單手術,且住院時間較短,故未通知相對人。聲請人所指事由,與法文所定終止收養關係不符等語置辯。聲明:聲請駁回。

三、按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二、遺棄他方。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民法第1081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係以養親子間之感情或信賴已生破綻,且達不能回復其應有狀態,致難以期待繼續收養關係為判斷基礎。法院應按社會一般觀念、養父母與養子女間之實際關係及其他相關情事,具體判斷之。

四、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兩造有收養關係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㈡聲請人前揭主張相對人與聲請人相處時,有遺棄聲請人,及

上述不聞不問之情事等語,為相對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證人即聲請人之姪女甲○○於本院調查時,證述略以:我知道聲請人因為癌症住院,是在107年11月29日。聲請人住院時,全程都是我陪聲請人,住院是107 年11月29日,隔天就開刀,第四天就辦理出院,也是由我去辦理出院,回家傷口處理,我每天都是下午去消毒、換藥、洗澡、洗衣服,大概一個月的時間,都是我協助聲請人,沒有遇到相對人,開刀這段時間完全沒有互動。聲請人當時是和她養子住在一起。相對人當時沒有與聲請人同住,聲請人手術後,為何未由相對人照顧,可能要麻煩聲請人回答,我是聽聲請人說那段時間應該是沒有聯絡。這十幾二十年來,我跟聲請人大概差不多一個月會見一次面。聲請人及相對人母女之間的互動情形,因為我不是住在附近,我是住在鳳山,聲請人是住在鳥松區的仁美,所以我不知道。更早之前也是聽我阿姨的陳述而已,我阿姨即聲請人曾經跟我說過,相對人有說過,如果我姨丈即聲請人的先生、阿姨即聲請人生病不要通知她,相對人如果有生病怎麼樣,會通知聲請人,這是我阿姨即聲請人的講話。聲請人有說,好幾十年前有借錢給相對人,這也是我阿姨跟我講的,最近的有一條50萬元是我帶我阿姨去領,帶聲請人送過去給相對人,這50萬元是相對人要借的,理由我不知,時間大概是兩年前,當時里長在選舉,就我所知相對人沒有還這筆錢。其他我不知道(見本院卷第255至261頁)。則依據證人甲○○上開證述,至多僅得證明相對人於聲請人上述手術後,約一個月的時間未出面照顧,及兩造間有50萬元之借款關係爭議,至於何以相對人於聲請人該一個月的手術期間未出面,及借款原因為何等,均未能究明。又縱確如證人所述,惟可否遽論該情形業達遺棄之程度,尚乏證據足以稽佐。

㈢聲請人前揭主張兩造間有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之事由等語,為

相對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而本院審酌兩造自相對人未及一歲時即已成立收養關係,迄今已達五十餘年,倘聲請人所述為真,相對人於78年婚後,即對聲請人不聞不問,苟真有聲請人所指此一情事,聲請人早得據以向法院終止收養關係,何須至今方為聲請?況相對人答辯如上外,並提出兩造間之通聯記錄、臉書照片、工程簽約書、房屋整修照片、出遊照片等(見本院卷第87至101、107至137頁)以實其說;反觀聲請人除上述證人片面、傳聞及乏其他證據可佐證之證述外,均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自難認兩造間有無法維持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存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終止兩造間之收養關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虹妤

裁判日期:2025-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