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監宣字第 6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625號114年度監宣字第848號聲 請 人

相 對 人關 係 人兼代 理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合併審理,並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A005(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A03(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A02(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共同監護人,並依如附表所示單獨或共同執行職務。

指定A04(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A01(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共同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3、A02之母即相對人因腦中風、雙眼白內障及失智症等疾患,現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茲查:㈠經審酌兩造及關係人之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相對人之中

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杏和醫院診斷證明書、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000年度岡簡移調字第000號調解筆錄、高雄市政府社會局114年4月10日高市社老福字第11432941300號書函、114年7月18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114年7月15日高市社老福字第11435809608號書函、114年5月2日高市社老福字第11433861206號書函與114年10月7日高市社救助字第11437928000號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0月8日儲字第1140070507號函附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定期儲金總戶資料與定期儲金存單歷史交易活動詳情表、路竹區農會114年10月9日路農信字第1140003733號函附路竹鄉農會交易明細表、○○護理之家114年10月8日114高市庚護第0040號函附委託契約書、繳費明細、分期歸還照顧費明細、高雄市路○區○○○○○000○○○○○000號暨113年民調字第000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與存證信函、陳報狀、照片、A03之高雄銀行前金分行存摺封面與交易內頁、高雄榮民總醫院神經內科出院病歷摘要、新制(8類)與舊制(16類)身心障礙類別及代碼對應表、「我的母親A005-病程中失序行為」說明書及覺民診所出具之精神鑑定報告書等證據,復經調閱上開給付養護費用事件卷宗後,本院認相對人經診斷為腦中風後遺症及血管性失智症,其終日臥床、左眼全盲,無法與他人有效對談。又其定向力、辨識、計算、抽象思考及現實反應之功能表現均不佳,認知功能已嚴重缺損,且回復可能性極低,日常生活均需仰賴他人照顧始能維生,業經評估核屬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關於選定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乙節

。本院審酌聲請人A03、A02俱為相對人之子女,其中A03為相對人長年居住○○護理之家之職員,得就近照顧相對人,至A02則保管相對人之重要證件及處理財產事務多年,2人均有意願為相對人處理照護及生活事宜,故由其等共同擔任監護人,得分工合作協助相對人之日常照顧、財務管理及法律事務等事宜,以達車之兩輪、鳥之雙翼此相輔相成之效,應合於相對人之最佳利益。至關係人A04為A03之子,關係人A01則為A02之妻,本院考量A03、A02固均有照顧相對人之意願,然彼此因過往經濟問題致互信不足,若有A04、A01從旁協助推進監護事務,定時聯繫並適時回報監護職務進行狀況,應屬適切,2人並俱有意願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堪以信賴,適合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聲請人2人及全體關係人對此均表示同意(本院114年度監宣字第625號監護宣告事件卷第261頁)。準此,爰選定聲請人A03、A02共同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A04、A01共同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併參酌聲請人與全體關係人之意見與全卷資料等一切情狀,就共同監護人單獨或共同執行職務範疇,擬定如附表所示,併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大貴附表:

一、A02得單獨執行職務範圍如下: ㈠保管A005之國民身分證及路竹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存簿、印鑑與其取款事宜,並將A005每月所得領取之農保給付,自114年12月1日起至A005死亡之日止,全數按月支付養護機構以為A005之安置費用。 ㈡關於因A005農保資格所得領取之社會福利補助金或補助品,應全數用於A005。 ㈢應將A005新版身心障礙手冊交付A03。 二、A03得單獨執行職務範圍如下: 負責A005居住、身體、醫療照護之決定事項,並保管A005之健保卡及路竹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存簿與印鑑,且保管A005之新、舊版身心障礙手冊。 三、A03、A02共同執行職務範圍如下: ㈠就A005是否需開刀、手術等重大醫療行為,以及簽署放棄急救同意書等類此性質之醫療決定。 ㈡負責A005之訴訟、非訟等相關法律事務代理行為。 ㈢A005是否聲請再次鑑定相關事宜。 ㈣除上述A02、A03得單獨執行職務之範圍外,其餘有關A005之事務,概由A02、A03共同執行及決定。此外,A02、A03應共同向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或衛生局等政府機關申請關於A005之社會福利或補助,並應自114年12月1日起至A005死亡之日止,平均分擔扣除前開農保給付與所得受領之社會補助後之養護安置費用不足額。 四、於114年11月30日前各自所支出之養護安置費用或其他款項,由A02、A03另行處理,與本件無涉,特予敘明。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25-11-17